深圳女子起诉出轨老公获赔300万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小柯
法律法规网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2016-12-26 11:01:07

导语:深圳女子生孩子后老公出轨,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向法院起诉老公与第三者,要求法院按照重婚罪判处,法院判处起诉离婚获赔300万元。

张某2009年来深圳刚刚20岁,经人介绍认识了生活较为富裕的林经理,林经理比张某年长20岁,林经理经营家具生意,离异,与前妻有个小孩在美国读书。张某与林经理结婚后在2010生育小孩林小某,孩子出生后林经理经常夜不归宿。

张某对林某进行了调查,发现林经理从2011年3月开始就与王某同居,猜测王某应该在2011年9月左右怀孕了。张某找林经理谈话,林经理称他早就想离婚了,他在外面有人属实,外面有人说明感情破裂,更说明应该离婚,林某还以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表示婚姻内他的过错属实,如果离婚他愿意支付10万元婚姻过错赔偿金给张某。

张某认为自己遭受如此大的痛苦,10万元太少了。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取证,2012年11月张某向法院起诉林经理与王某,要求法院按照重婚罪处罚林经理与王某。林经理在证据面前无法抵赖,开庭后林经理由于畏惧重婚坐牢,向张某赔偿300多万元,张某撤销重婚诉讼,离婚诉讼案件双方调解离婚。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程度的不同,以及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不但可能构成与他人同居的过错,甚至可以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重婚属于选择自诉的刑事案件,对于掌握重婚事实的案件,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轻微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撤诉、和解主动权在自诉人手里,相比较报案让公安机关介入,自己提起诉讼使得受害人在案件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律师观点

在部分家庭中,过错方往往掌握家庭财产控制权,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过错赔偿制度,但是对于婚姻过错赔偿的额度往往不是很高,很难达到弥补无过错方精神损害的程度。这时候,对于掌握了对方重婚事实证据的案件,勇敢的提起刑事自诉,启动我国严厉的刑事惩罚制度往往能够给予对方更大的威慑。

案件启示

与第三者同居,不但构成婚姻过错,而且很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害人一方勇敢的通过刑事自诉制度提起刑事控诉,往往会给对方更大的威慑力,会给对方更大的惩罚。

相关阅读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

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12下一页

热点 / Hot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