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案原委:因电脑残存交易记录露出马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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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2011-09-13 13:46:03

  李旭利案创下中国公募基金经理违法违规行为多个第一,基金监管仍然困难重重,而基金从业人员慑于新刑法威力,力图规避之举亦清晰可见
  8月下旬,知名基金经理李旭利被上海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这意味着,被证券界广泛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进入关键阶段,已由行政调查转入刑事调查。
  据《财经》记者了解,今年5月,证监会稽查部门已完成对李旭利的调查,并移交行政处罚委进行认定。8月下旬,李旭利一案,由上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被正式拘留前,李旭利一直在休息,健康状况良好。
  李旭利原为合资基金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其在基金业十余年,曾屡获殊荣,被称为“明星基金经理”。
  调查始于2010年下半年,李旭利当时已脱离公募基金。随着由公募转私募蔚然成风,李旭利在校友召唤下,转投至上海着名私募基金重阳投资,任职投资总监,直至此次翻船。
  迄今,司法部门尚未正式公布其涉案详情,但《财经》记者获悉:李旭利案引人注目之处在于:创出中国基金经理多个涉案第一, 是基金业内第一位投资总监级涉嫌违法违规者,亦是从公募转至私募涉案第一人,其涉及金额上亿元,亦同样在基金业创下纪录。
  对于此案,监管部门亦异常重视,且查处态度坚决。在中国证监会内部办公会上,证监会主要领导就此案多次明确表态,要严肃查处。
  而早在去年12月,证监会副主席姚刚亦公开表示,监管部门对“老鼠仓”等违法行为态度鲜明,发现一起就严厉查处一起。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三条底线。其时,距离李旭利被调查不足两个月。
  随着警方正式介入,李旭利案逐渐明朗。本刊记者通过长期调查,得以了解李旭利“老鼠仓”案原委,基金监管仍然面临的重重困难。基金从业人员慑于新刑法威力,力图规避之举亦清晰可见。
  “老鼠仓”工行、建行
  李旭利从业十余年,深知基金从业者的操守准则,但是,在利益面前,他仍没能坚守住职业操守。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旭利初始操作的资金,小部分来自于李旭利自己,其余大部分资金来自于他从事实业贸易的亲戚。
  虽然初始资金几千万元,但在李旭利的精心操作下,该资金逐渐被滚至上亿元,获利颇丰。
  在2009年2月之前,李旭利任职交银施罗德期间,一直亲自操作其自有及所筹措资金的交易,因而在其工作的电脑中,残存了交易证据,是以在监管机构的突击检查中露出马脚。
  时间节点就在2009年2月。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次刑法修正案。该次修改主要针对经济犯罪。
  其中特别对第180条做出修改,对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和协会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或者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并买卖该证券,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的,最严可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金。
  其中,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罪,作为新增第四款列入第180条,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内幕交易”,而是包含了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运营情况、客户的交易信息等,即“老鼠仓”(rat trading)。
  在刑法第七次修改之前,基金从业人员违规将被追究刑责的讨论异常热烈,李旭利在基金业从业已久,深知其之前操作账户的行为已构成触犯该项条款,若刑法修改后被发现,将被判刑。
  抑或是早就出于对刑法修改的忌惮,抑或是出于对区场行情的看淡,2008年下半年之后,李旭利操作的资金就淡出于资本区场。2008年下半年,正是2007年A股区场从最高峰回调之后的低谷期。
  2009年2月刑法修改之前,李旭利已将其在公司亲自操作的账户资金转出,转至其一位在外地担任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同学名下。彼时,A股区场回暖,新一波行情出现,李旭利的巨额资金再次出动。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笔巨额资金在转账过后的数月间,分别买入工商银行(4.13,-0.05,-1.20%)(601398.SH,01398.HK)、建设银行(4.53,-0.04,-0.88%)(601939.SH,00939.HK),建仓高达上亿元。
  而上述两只银行股,亦在被该账户买入期间表现不俗。工商银行自2009年3月开始的每股3.65元,一路上涨至当年6月底的5.5元左右,涨幅达到50%;建设银行同期亦从每股4元左右上涨至6.5元,涨幅甚至超过60%。
  显然,李旭利在同期看好银行股。其主管的交银蓝筹股票基金在3月底的金融业持仓仅15.93%,十大重仓股仅有浦发银行(9.16,-0.14,-1.51%)(600000.SH)和深发展A(16.39,-0.09,-0.55%)(000001.SZ)。到了6月底,金融业持仓增加将近一倍,至29.11%,除浦发银行和深发展A加仓外,还重仓兴业银行(13.08,-0.14,-1.06%)(601166.SH)、民生银行(5.81,-0.06,-1.02%)(600016.SH,01988.HK)等多只银行股。
  而交银施罗德旗下其他基金,也增仓银行股,但并未重仓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在此期间,李旭利于当年5月26日正式从交银施罗德离职,告别公募基金经理生涯。
  稍有常识便知,想通过单只基金拉动像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这种大盘股,为个人“老鼠仓”获利,接近天方夜谭。“就算呼朋引伴,拉几只基金共同来抬,也无异于老鼠进粮仓,根本不可能撬动大盘蓝筹股的行情。”基金业内人士评述道,不排除李旭利或其他该账户操作者看准银行股行情,共同拉抬所致。
  我国《证券法》和现行《基金法》中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在新《基金法》施行之前,基金经理买卖股票仍明令禁止。
  正在修订的新《基金法》中已对此进行松绑,征求意见稿中第17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和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个月定罪窗口
  李旭利被调查的机缘显得颇为偶然。
  2010年下半年,上海证监局发起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另一位出走私募基金经理郑拓的调查。调查人员顺便将该基金公司其他人员的电脑亦带走调查。其时,李旭利早已辞去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一职将近一年半。
  据悉,证监会稽查部门对所带走电脑过往交易记录进行逐笔检查,在调查李旭利个人账户的过往交易记录时,将其与李旭利所管理基金持仓详细比对,其中有多笔确凿的“老鼠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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