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住宿舍不能认定工伤?

法律法规网 伊文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4-01 13:22:54

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员工的住所可以有公司宿舍以及员工自己寻找的住所。但是这又会引起一个问题,如果员工不住宿舍而受伤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5日晚,某县某公司质检员工小李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经村路段一处下水道时,因井盖未盖,跌入受伤。2016年7月,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认为小李受伤并非在上下班途中,同时交警部门仅出具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因此,公司认为市人社局认定事实错误,起诉至县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份认定。

法院认为,小李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其在公司的宿舍并不是唯一的居住地点。综合考虑公司与小李租住地及事发地的位置关系,可以确定事发地点在小李下班的合理路线范围内。综合考虑事发地点与公司之间的距离、晚上的能见度以及当事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等因素,可以确认事发时间在小李下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其一,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仅要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即可,没有限定职工应当居住在哪里,换言之,只要是职工离开工作岗位返回其居住地的途中即符合下班途中的构成要件。

其二,公司对职工的住宿和吃饭的安排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从劳动关系的性质来说,职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但内部管理规定不能修改法律法规。上述规定仅要求下班途中,而按照公司的理解,应当返回公司指定的地点才能理解为下班途中,这事实上等于对法规进行了修改,且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违反了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进行管理,如让职工搬回公司内部居住,甚至对其加以相应的处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损害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三,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但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确认公民经常发生法律关系的地点,以便处理与此有关的法律事务。我们也可以理解职工在公司内部安排的住宿属于其在公司内部应当居住的地点,而其在外居住的地点则为其经常居住地,现在出现了法律问题,自然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而非以内定的居住地点为依据。

三、分析解答

对于住所地的选择,事实上属于自然人的自由和权利,即每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住处,任何人不得干预。对于公司的安排,员工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损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则构成对职工选择住所地权利的侵犯。职工有权选择居住地,公司不得干预。职工在返回居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四、风险提醒

对于住所地的选择,事实上属于自然人的自由和权利,即每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住处,任何人不得干预。对于公司的安排,员工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如果公司以此为由损害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则构成对职工选择住所地权利的侵犯。

五、处理锦囊

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六、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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