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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缺乏法律依据
据记者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而针对企业员工,统计显示,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
如果超生职工可开除中的开除对象,针对的仅是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2条,违法超生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但若进一步将超生开除范围扩展到普通企业职工,显然又并不那么合法了。首先,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实际上缺乏明确的上位法法律依据。因为《计生法》42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之外人员的超生,规定的仅是纪律处分,而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开除显然并不属于纪律处分。如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开除的概念和相关规定,相近概念只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又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针对企业职工超生,无论是开除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其实都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既没有《计生法》也没有《劳动合同法》的依据。
而进一步从法理角度看,企业可开除超生员工其实同样也是说不通的。因为针对超生行为的行政处罚,与用人单位针对企业职工的管理,体现的事实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后者则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若简单赋予企业开除超生员工的权利,势必会无形中混淆这两种法律关系,事实上赋予企业某种原本只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罚权。
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