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赤坎市民陈小姐怀孕后不慎流产,变向公司请假15天,但是公司以员工工作不积极为由将她辞退了。
今年2月,陈小姐怀孕后,因身体需要调理,工作积极性下滑,但还是能完成公司的基本工作。公司领导多次找陈小姐谈话,希望她工作能更积极,提高个人业绩。今年5月份,陈小姐在外出游玩时,不慎跌倒流产,医生嘱咐陈女士全休半个月。
当陈小姐向公司提出请假半个月后,遭到公司拒绝。公司认为,陈小姐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并以陈小姐业绩下滑为由,将陈小姐辞退。
陈小姐多次找公司领导协商均无结果。公司以个人业绩为由辞退我,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性角度来说,都是不恰当的。陈小姐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国家对流产员工享有假期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司法实践中,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产假期间和正常生育的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用人单位认为只有正常生育才能享受产假待遇的误区也经常出现。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依据申请假期女职工的不同条件,所谓流产假可能是小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或病假,分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