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才安居集团购600套房作人才房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2016-12-22 07:38:38

导语:21日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构建合作关系,并购买该公司600套商品房作为人才住房。

昨天下午,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深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和《合作协议》,在人才安居房领域构建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市长许勤出席签约仪式。

根据协议,市人才安居集团将以远洋集团开发的远洋新干线项目为目标展开首次合作,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项目下600套商品房作为人才住房。双方还将深化人才安居领域的各方面合作,提升战略协同层次和水平,为改善深圳人才住房供给结构、发展深圳人才安居事业作贡献。

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李明致辞时表示,公司已确定立足深圳开拓华南地区各项业务,将积极做好建设、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确保首批600套住宅高品质、及时交付。

市人才安居集团董事长贾保安透露,集团各区级子公司将于近期全部组建完成,并全面启动人才安居住房建设和筹集工作。

市领导张虎、郭永航出席活动。

延伸阅读

深圳安居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已婚的双方均需深户),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报。

(三)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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