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地发生死亡事故一律红色警示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2016-12-12 10:48:36

导语:深圳市出台新规严处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工地发生死亡事故一律红色警示,警示期内涉事企业不得承接工程。

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遏制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多发势头,该局12月9日出台紧急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其中包括:工地发生死亡事故一律红色警示,涉事施工企业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等。

据悉,今年以来我市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今年以来事故频发多发态势,为解决惩戒措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震慑力不够的问题,也解决事故调查报告出台严重滞后的问题,12月9日,市住建局发布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出台紧急应对措施,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行政处罚顶格执行,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均按广东省自由裁量权的高限执行,此前该局的行政处罚量也已达去年的3倍。

二是发生死亡事故,不仅对事故工地,还对涉事企业在本市的所有建筑工地全部停工整改。

三是对事故施工、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间不得承接工程,已承接工程,也暂停办理施工许可。发生重大事故的,清出深圳建筑市场。

四是即使未造成人员死亡,如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被停工整改拒不停工的,同样给予红色警示。

五是对发生事故工地的建设单位也给予红色警示。警示期内视为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不满足要求,暂停办理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建设单位不合理压缩工期、造价,不择优选择承包队伍,在总包之外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指定分包、以包代管,不履行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仅对施工企业施以重罚不足以遏制事故高发态势,必须通过对建设单位和项目实施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让他们与施工企业、项目利益责任共担,齐抓共管,才能提高工地的安全管理水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

各区住房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前海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11.24江西丰城电厂冷却塔施工平台垮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我市建筑安全事故高发态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从重处罚、顶格处理的原则依法快查快处。罚款以及暂扣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按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规定中裁量权的上限执行。

二、关于停工整改

(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停工整改;

(二)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涉事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不少于3天;

(三)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或以上的,或半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涉事建设、施工企业在本市建设的其它工程全部停工整改不少于7天。

三、关于红色警示

(一)施工现场发生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或险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1个月。

(二)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2个月;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1个月。

(三)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对涉事施工企业给予红色警示3个月,对涉事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2个月。

(四)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的,或同一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对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6个月;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2个月。

(五)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3-9人的,对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给予红色警示1年;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6个月。

(六)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将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清出深圳建筑市场,禁止在本市范围内承接业务。对建设单位给予红色警示1年。

(七)被红色警示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警示期内,禁止其在本市内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已承接的项目,暂停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八)被红色警示的建设单位,在警示期内,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暂停办理其项目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该建设单位属于国有性质的,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关于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提请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工整改的,提请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挂牌督办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信息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和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六、关于约谈与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工地,约谈建设、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召开现场警示会,在媒体通报事故情况;属外地企业的,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企业。

七、关于两法衔接

施工现场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险情的,按照市公安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建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意见》(深公法字〔2016〕276号),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关事项由市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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