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南京的刘女士持有的某银行信用卡却被人在西班牙接连消费3次,盗刷41066.9元。今年3月,她将发卡银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9月2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银行被判担责70%,原告刘女士担责30%。
2009年,现年30出头的刘女士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2015年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将刘女士这张卡升级为阳光伊人钛金国际信用卡。同年12月15日凌晨3时55分许,刘女士手机收到三次短信提醒,显示她的上述信用卡有三笔消费,总款项为41066.9元。
觉得蹊跷的的刘女士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人工服务,得知这三笔消费的地点均在西班牙,然而,她的卡与人却在南京。事发当日,刘女士去找发卡银行交涉,向光大银行总行申请将此三笔消费作拒付处理。此后,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未通过该拒付申请。无奈,刘女士只好忍气吞声一边还款一边讨说法。
今年3月,刘女士将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信用卡被盗刷的41066.9元自行负担;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及利息共4355.8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中,原告刘女士提供了事发当日自行拍摄的视频,证明当天案涉信用卡在其身上,且其人就在南京。但被告认为该视频系原告自行制作,不予认可。光大银行南京分行还认为,根据该行《信用卡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凡是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所为,欠款应由持卡人归还,本案涉及的三笔消费应为刘女士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所为,不是盗刷。刘女士认为案涉卡片系被复制而使真卡遭盗刷,被告未能保证信用卡的不可复制性及安全性,责任应该由光大银行南京分行承担。
9月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交易属于伪卡使用密码交易。法院认定,本案所涉信用卡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银行担责70%,原告因密码保管不善担责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