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共享单车构成盗窃公共设施罪

法律法规网 丽娜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3-03 03:21:34

北京昌平一男子李某先后5次将停放在某大学门口的共享单车骑回家中据为己有。日前,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一、案情

去年11月,某共享单车公司的自行车报警系统收到报警信号,显示有自行车被非法移动,工作人员确认有车丢失。根据自行车的GPS定位系统,工作人员经过几天的查找,发现自行车位于一间出租房内。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在该出租房内找到5辆被盗的共享单车。

出租屋的租客李某交代,他平时在某大学门口摆摊做小买卖,某日凌晨准备收摊时,发现边上停着一辆没有上锁的黄色自行车,于是产生将车据为己有的念头,并用面包车将自行车运回出租房。李某称,他经常看见大学生骑这类小黄车,知道是公用自行车,用微信扫二维码就可以解锁骑走,路途中会产生费用,不骑的时候可以随便停在路边。这一次盗车经历让李某产生侥幸心理,他先后5次将共享单车占为己有,包括4辆黄色单车和1辆黑色单车。

二、说法

经公安机关鉴定,5辆自行车共价值3434元。检方认为,共享单车属于公共设施,李某明知单车是公共财物,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盗窃5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经构成盗窃罪。

三、盗窃罪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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