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变压器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法律法规网 伊文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21 11:12:46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变压器是构成什么罪呢?法律法规网小编给你解答。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12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小温、小刘、小计伙同阿四、老九、老二(三人另案处理)共六人,从南宁驾车来到梧州。至当日晚上22时许,由阿四、小温负责给小计开车指路,将车开到苍梧县龙圩镇顺风钛白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附近的一条公路边,停车后小温、小刘、阿四、老九、老二五人下车,小计随即将车开走。在围墙缺口处小刘、阿四、老九、老二四人攀爬进入厂区的硫酸废水车间内,由阿四、老九、老二动手剪断盗出该车间已经安装好但尚未通电使用的6条铜芯电缆线,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44070元,期间小温在厂区大门口外、小刘在围墙内负责看风。得手后小刘等人把电缆线从围墙缺口处搬出厂区外,又搬到他们下车的公路边附近的地方割开电缆线的外胶皮。之后由小温打电话通知小计,小计开车回来停在公路边熄火并关闭车灯,然后小温、小刘、老四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装上车尾,装好后全部人上车并由小计开车连夜开回南宁。20日早上8时许到达南宁后,小计直接将车开去南宁市邕武路农长远(另案处理)的废旧物品收购仓库路边,由小温负责同农长远谈价出卖盗得的电缆线,最后得款约12000多元,得款后六人在车上将钱平分成7份,小温因为是车主占其中2份钱约3千多元,其余每人分得1份钱约1千多元,分钱后各自离开。

2013年1月1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小温、小刘、小计伙同老二、老三(二人另案处理)共五人,由小温、小计轮流驾驶小温自有的一辆七座奇瑞商务车从南宁开到梧州。至当日晚上23时许,由老二负责给小计指路,将车开到龙湖镇高旺村回建地B地块附近的公路边停下,停车后小温、小刘、老三、老二下车,小计随即将车开走,其余人行到公路边约30米的回建地B地块工地上一个架设有变压器的电杆下,由老二等人合力把电杆上两三米高的已经交付使用的变压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20元)拆下来并拆毁,导致变压器被完全损毁,无法修复使用。期间小温负责看风,小刘负责给老二等人递工具,拆毁变压器后因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遂没有带走任何东西。之后由小温打电话通知小计。

二、法律法规网小编说法

被告人小温、小刘、小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小刘、小温、小计合伙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已经通电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小温、小刘、小计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温、小刘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计负责开车接应,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破坏电力设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小刘积极实施作案,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温负责望风,被告人小计负责接应,二人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小温在两起犯罪中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小温伙同他人共同合谋并提供车辆,在作案、销赃过程中积极参与,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三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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