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那么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法规网小编给你解读。
一、张某因为订金与定金的一字之差而蒙受损失
2016年8月25日,张某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9月1日交付房屋。因时下租房市场紧俏,张某担心房东反悔,特别要求在合同中写入了订金条款,即承租方于合同签订日支付1000元订金,以示诚意。8月29日,房东却将上述房屋以3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他人。张某得知此事,认为租房合同已明确约定了订金条款,房东应依法支付给自己双倍的订金价款,即2000元。然而,当张某向房东主张权利时,却遭到了房东的拒绝,房东只愿意返还订金1000元给张某,称出租合同上清清楚楚地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
二、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法律上有何不同?
关于定金的规定,出自《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一方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一方面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订金并不是标准的法律概念,是一种不太规范的表述,因此它在法律效果上是不明确的。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并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
事例中,租房合同上所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即该1000元钱只能视为张某在合同签订日的预付款,房东只需将此1000元钱返还给张某即可,并不承担给付双倍定金的义务。相反,如果合同上所写的是定金,则房东应当返还张某双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