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中午,河南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高某龙在的河南偃师府店镇双塔村,以公告形式公开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据了解,1992年高某龙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罪刑拘,遭刑讯逼供,后被起诉。1996年三门峡中院判其死缓。上诉后,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此案被三门峡市中院退回给三门峡检察院,后者又退回给原灵宝县公安局,1998年8月原灵宝县公安局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至2015年底再无说法。
今年1月4日,高某龙向三门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高某龙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某龙不起诉。至此,高某龙的24年冤情得以平反。
双塔村村委会公告栏上贴的公告显示,三门峡市中院依据(2016)豫委赔22号国家赔偿决定,已支付高某龙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万余元。现依据该决定,在高某龙居住地以公告形式,公开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