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保护喜迎春天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资慧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13 09:32:04

近日,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尤其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国内经济界、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界、媒体界的人士,对此也给予了厚望和肯定。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获得国家重视的大背景下,太原大华荣公司股权学术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共同探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当天,来自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首都经贸大学等著名学府的教授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以及人民日报民生周刊、法制晚报法治专刊、中国经济报刊协会、经济观察报、中国经济新闻联播网、当代商报廉政法治周刊、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法人杂志、经济参考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的代表齐聚北京,以山西太原大华荣公司的股权保护为案例,进行学术研讨,深入分析当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结合国家政策给出了治愈顽疾诸多良方,具有现实意义,获得企业代表和媒体代表的称赞。

在研讨会上,围绕案例,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发表观点。据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易发多发,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普通的民营企业,因为出资参股国企,最终被排挤出局,自己的股权也不翼而飞。事情究竟如何?据悉,推进混合所有制,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国企改革的主旋律。然而,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组建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其原始投资股东之一的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曾联合太原大华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出资500万元入股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太原大华荣公司出资50万元,占山西天然气公司股本总额的0.91%。

随着,天然气价格走低,市场前景不乐观,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被太看好,公司陷入发展的低谷。但太原大华荣公司始终不离不弃,坚持与国企大股东一同渡过难关。五年后,国家出台政策全力支持天然气替代煤气,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迎来了发展的春风。但意外也随之而来,公司股东之一的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被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接管,太原大华荣公司的股权随之被暗地转走。直至一年后,太原大华荣公司收到勒令退股的函件,才知事情的来龙去脉。不得已民企太原大华荣公司将国企告上法庭。

这起民企因产权被剥夺而状告国企的事件,在2014年迅速引起《新华网》、《人民网》、《中华工商时报》、《华夏时报》、《中国天然气网》等众多媒体的追踪报道,如《混合所有制现实很骨感山西天然气排挤民资》、《飞走的股权》和《山西民企巨额股权被国有国进民退揭改革之殇》等深度文章揭示了民企保护私有产权难的根源。对于当前而言,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产权保护唯有走向制度化和法治化,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国企和民企资产获得安全保障。

针对案例,来自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阎雨说:本案例的责权利关系非常明确,太原大华荣公司是货币出资,占股份的0.91%,在法理上应该得到保障。之所以出现产权被剥夺的问题,根本原因是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市值增长数倍、几十倍,乃至上百倍。虽然太原大华荣公司当时出资的资本金不大,但是按照上市公司的市值,他达到了数千万元。正是因为有这数千万元利益的纠葛,所以让目前操控公司的实际掌权人见利忘义,导致这样一个有损民企产权利益情况的出现。这个案例疑似凸显出大量内部交易、非法交易、虚假交易的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联合导师、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兼职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培训与合作中心客座教授、著名律师胡忠义认为,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一个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太原大华荣公司委托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向山西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入股,这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而三次增资扩股,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是否增资?后来发现没有增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没有履行委托人的责任,带来的后果应当是一种赔偿责任。也就是物资公司要对太原大华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因此就确定太原大华荣公司持有天然气公司的股权。在这个案例上,很可能将来还会出现另一个诉讼,就是山西省冶金物资总公司为被告,太原大华荣公司为原告的赔偿之诉。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王建国分析说:从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如果从国家层次上,或者这个案例在整个国家层次上的意义,我觉得非常简单,我们可以看到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想象这个交易成本会有多高!如果每个公司,每个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都碰到这种情况,我们经济怎么能够顺利的往前发展?没有产权,这个财富就会流失。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认为,这个案例特别符合财产保护和财富创造这个主题,这个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山西太原中院的判决确认了太原大华荣公司的股东地位,而且也同意再追加65万,也就是太原大华荣公司有115万的股权,这是一个基本的保护,太原法院这个判决意义还是很重要的。几次增资扩股,几次变更,有没有符合法定程序?一个是赔偿,委托对方代持的股权为什么没做?赔偿之诉,可以再做。同时,为什么莫名其妙会有几个公司进来?可能要通过另外的诉讼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湛中乐说:民商事的问题是核心问题。在现有民事判决基础上,充分予以论证,我们依法依合同去履行相关出资义务,后面通过红头文件,由有关部门发函,强制退出这种规定,我觉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了保持绝对控股,强制相关的民事主体退出来,也就百分之零点九几,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过去有所谓的隐名的股东法律地位,有后面的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是不是可以由隐名股东申请工商机关恢复或者登记为显名股东。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博士、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翟业虎,着重对如何保护产权围绕案例进行解读:除了提我们刚才说的比如受委托的这家冶金物资公司他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擅自就处置我们的股份,给我们造成损失,我们可以请求赔偿之外,对董事高管和监事他们给我们造成的损失,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我们依然可以对他们提起诉讼。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赵继明发表观点,认为第一大华荣公司和冶金物资公司签订的参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有效,法院也支持这个观点。第二,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冶金物资公司把其所持有的天然气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国新能源,这个转让是无偿划转,作为冶金物资公司来讲,他把自己的国有股权划转给了国新能源,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问题在于其转让的股权中包含百分之零点几属于第三方的私有股权,从效力上来讲其行为是无效的。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王占阳教授认为,财产问题受到伤害是强势利益集团对弱势集团的伤害,现在连民营企业家都是弱势,这种情况确实是比较严重。还有国企的问题,国企欺负民企,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山西这个问题更突出。

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梁书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三位专家也对案例进行了学术探讨,认为民企的产权必须得到法律保护,首先从案例的内容上看,双方参股的对象清楚,参股的金额明确,资金到位时间也很清楚,权利义务更清楚;其次,从性质上看,双方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关系;第三,从效力上看,协议体现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太原大华荣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太原大华荣公司即有权要求国新能源公司履行《参股协议》项下的代持股权义务。

在当下,民营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99%以上、使用20%金融资源、创造60%的GDP、提供70%的就业,就说明民营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所充当的角色,保护好民营企业的产权利益,有助于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在今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利当前又惠长远,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通知》要求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依法保护合法交易,保护合法投资利益等,均是对民企产权利益的重视与保护。

最后,《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该《意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中颇具导向意义的国家大政方针。整个学术研讨在热烈而活跃的氛围中进行,法学专家、经济学家、知名律师和资深媒体人竞相发表观点,思维碰撞、百家争鸣将论坛推向高峰,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专家学者为产权保护提出了宝贵建议。专家认为案例中的这家民企私有产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也是检验《意见》贯彻执行的一个标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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