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王超和前女友认识并交往。直到2015年5月,二人矛盾越来越大,前女友最终提出分手。分手后,王超持续半年在她家泼大粪、写字骂人,还用自杀理由相威胁,也去家里闹过。
2015年12月19日晚,王超在灞桥区东三环安邸立交附近,使用橡胶软管及事先准备好的塑料油桶,从驾驶的车内抽取汽油,预谋携带汽油至前女友家门口放火。
20日凌晨3点左右,王超来到西安城东某小区前女友家门口,将塑料桶内汽油倒在地面,点燃汽油后离开。起火后,被该楼道内居住的其他住户发现后将火扑灭。
火不是很大,但满楼道都是烟,喘不过气。因灭火及时,没有人员伤亡。后来,前女友发现家门口有一只烧化的汽油壶,楼道里有汽油味很大,家门口的监控也不见了。因此怀疑是王超放火。
经走访调查,警方确认王超有重大作案嫌疑,12月23日下午,王超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灞桥分局纺织城派出所接受调查。据王超供述:2015年7月,前女友提出分手后,他在前女友家门口的墙上用油漆写过骂人的话,还用石头砸过玻璃,后来他道过歉,写过保证书,前女友及其家人原谅了他。
11月,他在一个五金店买了一个油壶,想到前女友家门口泼汽油以发泄不满,因为犹豫,他先将油壶放在东三环辅道路边的草丛里。20日凌晨3时许,他带着油壶来到前女友家门口,把油壶斜着放倒在地上,汽油流出来后,他用打火机将汽油点着,然后开车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因情感纠纷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为泄愤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