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9日晚,李女士发现自家门上留有字条,内容为:张某把房子卖给我了,望家人跟我联系,不联系,明天收房。李女士拨打字条上留下的电话得知,她的儿子张某居然把自己的房子卖了。
随后,李女士到小区管理处查询得知,张某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到小区管理处补办了房屋产权证,并将房子出售给了他人。
李女士认为,儿子持伪造的死亡证明将她的房屋过户并出售,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李女士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儿子与他人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庭审时,张某并未参加出庭也未做出答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小产权房,张某与他人就涉诉房屋达成了买卖合同。但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伪造了李女士的医学死亡证明,将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李女士的相关权益。综上,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