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家住离石的张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网店在其页面明确标明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安装使用的当天发现显示器存在漏光的问题,随后与该网店联系要求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但该网店却以商品开包使用为由拒绝退货。现在,如果张某想要起诉该网店主张退货,法院能否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吕梁中院法官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消费者作为买方,既可以说明理由,也可以不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卖方也要接受退货。如果说明理由,而且涉及质量异议,更应该接受退货。至于卖方主张已经开包使用,不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理由并不成立。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除了开包会使商品质量发生变化(如食品)外,大多数商品开包调试并不影响其质量,况且如果不开包调试、检查,消费者无法知道该商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网店在张某收货后七日内未接受退货要求,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且该网店在出售该笔记本电脑时,标明该商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网店的行为亦违反了该项承诺。因此,张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