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不给赡养费和医疗费,一对七旬夫妇无奈将儿子告上法庭。岑溪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民一庭法官在判决后积极向被告释法明理,解开被告的心结,9月20日,被告主动来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
2016年7月6日,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妇来到法院起诉,诉称,他们生育的六个子女均已成家,平时随老六居住生活。老大和老六是儿子,老夫妇认为老六已经尽到赡养义务,而老大没有尽到义务,所以只起诉老大。
老夫妇曾在2014年4月16日与六个子女订立《协议书》,约定六个子女对老夫妇的房屋土地及养老等事宜。但自协议签订后,老大没有按约定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而老夫妇年迈且体弱多病,经常住院留医,无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需要老大履行赡养义务。老夫妇多次要求老大支付医药费1210元及2016年2至6月份赡养费1500元,共2710元,但老大拒绝支付。老夫妇请求法院判决老大支付上述费用,并且从2016年7月份起按协议约定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法庭上,老大辩称父母本身是有经济能力的,所以无需自己支付赡养费,同时他的媳妇已经给付了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诉请理据正当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后,被告找到了主办该案的胡光华法官。原来被告的心结在于,既然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为何他的四个妹妹不用分担赡养费和医疗费。胡光华耐心地向他解释,虽然该案中两原告的六个子女依法均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但是原告与六个子女就两原告的养老及家庭责任田落实问题已一致自愿达成并签订《协议书》,其协议约定符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被告应依协议内容要求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经过法官的判后释疑,被告终于解开了心结,主动履行了法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