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万庆良先后利用担任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揭阳市委书记、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广州市委副书记、广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广州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251086亿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庆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万庆良索贿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万庆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万庆良,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广东五华县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人物履历
1981.091984.07,在嘉应师范专科学校(现为嘉应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4.071985.12,嘉应师专中文系团总支书记;
1985.121986.11,广东省梅县地委讲师团教员;
1986.111988.07,广东省梅县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干事;
1988.071991.02,广东省梅县地委宣传部宣传科副科长(1989.031991.01,挂职广东省平远县石正镇党委副书记);
1991.021992.08,广东省梅州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1992.081993.06,广东省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文明办主任;
1993.061994.08,广东省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4.081996.09,广东省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讲师团团长(1994.091995.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培训班学习);
1996.091997.12,广东省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1995.101997.11,挂职广东省蕉岭县委副书记,1994.091997.01,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121998.03,广东省蕉岭县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8.031998.09,广东省蕉岭县委书记;
1998.092000.02,广东省梅州市委常委、蕉岭县委书记;
2000.022003.03,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党组书记,省青联主席、共青团中央常委;
2003.032003.04,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
2003.042003.06,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3.062004.09,广东省揭阳市委副书记、市长(2004.072004.09,主持市委、市政府全面工作);
2004.092004.10,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
2004.102005.03,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5.032008.01,广东省揭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2003.032006.06,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习,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2008.012008.02,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揭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8.022010.04,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0.042010.07,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072011.12,广东省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1.122012.05,广东省广州市委书记;
2012.052014.06,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广东省委委员,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常委,第八、九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广东省第八、九、十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九、十、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