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盾手稿拍千万天价继承人索赔 综合

法律法规网 小柯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9-30 10:16:19

近日,南京一家拍卖公司被茅盾先生的后人告上法庭。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将茅盾先生的一份手稿拍出1200多万元的天价,但茅盾先生的后人对此事却毫不知情。双方就被拍卖手稿是否为书法作品展开激烈争辩。

涉案手稿为茅盾毛笔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总计30页,共9000多字,全篇都是茅盾先生毛笔写成的瘦金体。手稿纸张保存完好,是茅盾先生一篇评论文章,发表于1958年《人民文学》第6期。

2014年1月5日,这家拍卖公司对该手稿进行了拍卖。最终,经过44轮的竞价,手稿最终拍出1207.5万元,打破了当时中国文学手稿的拍卖纪录。拍卖公司也从中获利157.5万元。

然而,拍卖公司对茅盾先生手稿进行展示、制作成宣传册时,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表权。茅盾先生所有作品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茅盾之孙沈某宁(美国国籍)、沈某燕和沈某衡(美国国籍),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费用50万元。

但被告拍卖公司则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他们合法取得,除非认定是书法作品才存在侵权,如果认定是文字作品就不存在侵权也无争议。于是,涉案手稿是否为书法作品,成了本案的焦点,但目前对于书法作品尚没有严格的评定标准。

原告方认为,虽然手稿的文字内容已经发表,但其毛笔手稿作品在拍卖前未曾面世。而且除了文字内容之外,手稿本身也有着很高的书法艺术价值。手稿能够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足以证明其艺术价值。

被告则认为,手稿有100多处涂改,书写所用纸张也是普通稿纸,也并没有加盖个人的印章,并不具备书法作品的特征。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涉案手稿并不具备该特征。

被告代理律师还请江苏书法家协会赵彦国秘书长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词,他指出王羲之的《兰亭集序》里尚有多处涂改,涉案手稿虽有修改,但并不影响整体美感。因此,茅盾的该篇手稿并不能称为书法作品。

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补充证据需要提交,法院暂时休庭,择日将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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