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
两厅、两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贯彻落实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联合印发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注:下简称《办法》)
鼓励消费者
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
补贴
《办法》,精读如下。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
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
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
申报、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对象
法人消费者: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补贴方式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补贴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我省推广应用的电动汽车,按照同期国家补贴资金1:1配套省级补贴。国家、省和省以下各级补贴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的90%。
销售
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实现终端销售的,生产企业方可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
销售给汽车经销机构的,未实现终端销售,不得申请补贴资金。销售时间,以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
特别强调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须专项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电动汽车成本,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有义务将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告知消费者。
职责
《办法》明确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按照各自职能配合。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
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
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禁令
《办法》强调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单位、消费者核实情况,不得借推广应用补贴审核工作,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向消费者公开电动汽车市场指导价,并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电动汽车销售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省级财政补贴!
对违规申请、使用推广应用补贴的企业、部门、单位和人员
除及时缴回补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时限
关于时限
消费者在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电动汽车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执行截止期限
2020年12月31日。
执行期间内
本办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