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离婚不提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吗

法律法规网 米米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08 17:32:55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原告起诉时只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提财产分割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规避法院收财产分割费。就此问题,法官中也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即原告没有主张该项请求的,法院不应主动介入,其理论依据是“不告不理”原则。

对此主张,笔者认为有失偏颇。因为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它集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关系为一体,法院如果单独就身份关系作出处理,而对财产关系等方面不处理的话势必就会引起矛盾,这一矛盾不是新的矛盾,而是本身的问题都没有彻底解决的矛盾,使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甚至有些法官采取如判不离的话就不收财产分割费,如判离的话就收,此种做法也人为地助长了此一观点的流行。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很好的把握立法精髓,《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均对离婚案件中的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了全面详尽的规定,为什么这样规定,也就是说离婚案件涵括了这些内容。上述观点有违立法宗旨,片面地强调原告没有该项主张法院就不应介入的观点,将事物完全割裂起来,走向了形而上学的道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对此问题应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法院在立案时就应严格把关,立案法官对财产等方面应向原告释明,释明后原告仍不提出的,如案件在审理时查明有财产需要进行分割,法院就可以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再不按期预交的话,该案就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当然原、被告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处理财产纠纷是可以的。

这样做有几点好处:一是法官能全面掌握案情,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二是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三是有助于防止当事人钻法律空子、随意滥诉;四是能适当增加法院规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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