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婚外情证据的效力原则:
1、可以作为婚外情案件的证据有各种类型,不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情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