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约车最新消息:北京网约车新政细则|北京网约车新规解读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伊文
法律法规网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2016-12-21 16:48:26

导语:北京网约车最新消息:北京网约车新政细则|北京网约车新规解读。北京网约车管理细则今天下午正式发布,京人京车管理规定没有变化。北京网约车细则进一步说明想要从事专车运营,司机需要具有北京市户籍,车辆必须是北京市交管部门核发的本地号牌。

北京网约车新政细则出炉坚持京人京牌

北京版的专车管理办法今年10月份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进入调整和修改过程,至今已有两个多月。该管理办法从公开征求意见开始就饱受争议,因其规定了驾驶员必须有北京本地户籍、车辆必须有本地号牌,被称为全国最严的专车管理办法。北京版专车管理办法公开之后,全国陆续有数个城市公布了管理办法,其中有一些城市不要求户籍和车辆属地。

在北京的细则修改调整中,也不断有消息透露北京的管理细则有松动可能,有媒体报道,京人京车这个争议大的规定,曾一度放宽到驾驶员需要办理北京市居住证,并规定持有时间。

而根据刚发布的新规,这条规定并没有调整。新规中明确,网约车驾驶员的具体要求是:北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对车辆的要求是:北京市号牌车辆,满足北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

北京版专车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设5个月过渡期。这期间,主管部门要求专车平台企业根据新办法规定自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过渡期后,交通执法部门将依法对违规运营的车辆进行处罚。

2016北京网约车细则一览

1、什么人能上岗?

第一,得有本市户籍。

第二,您还得有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新手也不行,驾龄至少3年。

第三,退休再就业,您也别惦记了。男士要60岁以内,女士55岁以内,身体杠杠的才行。

第四,各种犯罪不行,吸过毒不行,饮酒后驾过车的不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的才行。

第五,您得参加考试,过了才行。

第六,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路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多于5次。

第七,如果您以前是出租司机,那上班期间如果上过黑名单,学名叫严重违法信息库的,也开不了网约车。

第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什么车能上岗?

第一,本市号牌。当然了,您的北京车身上不能背着违章。

第二,5座3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者1.8T,7座的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好吧,相信我,符合这个条件,以后来接你们的车绝对高端大气上档次。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孙明正表示,网约车和巡游车应该错位发展,网约车应该定位于高端服务,满足个性化的需求,巡游车满足大众需求。目前,网约车冲击了巡游车的的市场定位。

第三,车上还得有GPS、应急报警装置等等。

第四,车辆需要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服务终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第五,车辆申请人还得同意把车辆使用性质改成预约出租客运。

第六,车辆是归个人所有,他名下还没有其他登记的巡游车或者网约车。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为什么要做户籍和车辆号牌的约定呢?北京市交通委官方解读称,北京城市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人口无序过快增长,严重影响了首都核心功能的发挥。治理城市病首要的就是严控人口规模,至2020年,将人口控制在2300万。

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0余万辆,机动车高强度使用、高密度聚集、高速度增长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缓解,交通拥堵由城市核心区向外蔓延,已远远超出道路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

孙明正表示,设定京人京车的规定,还是可从城市发展和网约车的定位考虑的。

北京城市城市病突出,网约车也是城市交通的一部分,规划网约车的发展需要从这个大背景下考虑,并且,网约车的定位是个性化的交通工具,满足特殊化的需求,需要适度发展。另外,北京通过限行,摇号等措施解决城市拥堵问题,降低个体化交通工具的使用的强度。如果再把网约车的人和车放开,将会对现有的措施产生冲击。还有一点,网约车等出租车都具有本地化服务特点,这也是考虑京车京人的重要考量。孙明正表示。

3、什么公司能上岗?

第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第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第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热点 / Hot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