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大幅压缩证明开具范围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晶晶
法律法规网 好资讯  法律法规网 2016-12-02 11:54:02

如何让证明你妈是你妈这样的事少发生或者不发生?深圳市罗湖区又一次开全国先河,出台了《证明管理办法》。《办法》大幅压缩证明开具范围,大大增加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提供证明的义务,让老百姓办证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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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据的证明原则上一律取消

日前,罗湖区区长聂新平主持召开区政府七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区法制办拟制的《罗湖区证明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近日印发实施。这是罗湖区创新思路,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为辖区企业、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推行的一项利民举措。区委区政府要求各部门、各街道强化责任意识,对群众提出的证明需求,确属职责范围内可以证明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协同联动,提高工作效率,尽量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罗湖区法制办主任谌小林介绍,2015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据此,罗湖区认真做好证明加减法,积极探索服务型行政,经充分酝酿出台了《证明管理办法》。谌小林表示,据了解,区级政府就证明出台统一规范,在全国属于首次。该《办法》突出政府部门法无规定即禁止;公民个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通过立法性规范对证明事项的设定予以规制,大幅压缩证明开具范围,限制行政审批权限的滥用,同时对证明事项开具程序、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以及证明效力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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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开具证明区属单位不得拒绝

《罗湖区证明管理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二条,涉及罗湖区所有38家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多次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并收取书面回复,还专门组织听证会听取居民群众及社会各方意见,内容较为成熟,适合罗湖区实际。

《办法》大力减少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的事项,要求区属单位在办理行政和公共管理事务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当事人设定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禁止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就有关事项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

同时,《办法》大大增加了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提供证明的义务,对于当事人基于合理事由要求开具证明的,只要请求事项属于区属单位法定职权范围且属该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或实际知悉该事项,该区属单位即应提供,不得以缺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据为由拒绝提供。另外,区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妨碍、排斥当事人申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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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类事项,不必再去派出所开证明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意见》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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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法定身份证件的证明作用。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如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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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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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生活中有时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文化程度,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因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当事人未登记户口。这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核查办理,公安部门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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