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喇叭遭路人砍伤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据悉:几名醉酒男子因不满该司机鸣喇叭,便将鸣喇叭的司机砍成二级伤残。目前,几名涉事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11106.7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车主鸣喇叭被遭路人群殴砍伤
今年4月14日晚23时,家住禅城区的申某友与申某成、申某鹏、申某邦、杨某明(另案处理)在申某友家喝完酒后,申某友送其他人下楼离开。当申某成、申某鹏、申某邦走到厚源路河边街32号至34号之间路段时,遇到附近居民刘某驾驶小汽车正准备在路边停车。这时,刘某鸣喇叭示意申某成、申某鹏、申某邦三人让路,而不满刘某鸣喇叭行为的三人,遂与刘某发生口角。随后,申某成上前用拳头殴打坐在车上的刘某头部,而刘某也下车与申某成三人继续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
看到冲突发生的申某友、申某平、杨某明也陆续赶到,申某友不仅不劝架,还继续伙同申某成等人共同对刘某实施殴打。期间,申某友还持菜刀砍伤刘某的肩背部及上臂。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来,因刘某的妻子张某闻声赶到并大喊已报警,申某友等人才停止殴打刘某并逃离现场。
次日晚23时,民警经前期排除后,将申某友传唤归案。
法院判决:小矛盾持械伤人领刑两年并赔偿
今年10月,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友因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就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申某友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禅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申某友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决向刘某支付11106.7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法官寄语:
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双方当事人并无积怨,只因鸣喇叭、打闪灯等小事就大打出手,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这也折射出部分市民的焦虑情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每个人都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平时多些忍让、少些火气,驾车出行应人车礼让,做个文明的行人和司机,切勿因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而失去理性并大打出手。
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申某友因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就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伤害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申某友当庭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禅城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申某友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决向刘某支付11106.7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法邦网提醒广大市民,每个人都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平时多些忍让、少些火气,驾车出行应人车礼让,做个文明的行人和司机,切勿因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纠纷而失去理性并大打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