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深圳前海落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新规则,鼓励将香港作为仲裁地在前海仲裁。
昨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位于深交所新大楼的办公新址举行了新规则发布会,发布2016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物流特别仲裁规则》。这标志着《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在中国的落地,同时也是内地与香港在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协同创新的新起点。根据相关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前海开庭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副市长陈彪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谭允芝等出席发布会。
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陈彪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新规则发布会上致辞,国务院港澳办、香港中联办、省司法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了发布会。深圳市政府副市长陈彪在发布会致辞中指出,深圳国际仲裁院颁布新的仲裁规则体系,是一项促进深圳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举措。通过创新的规则安排,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符合深港两地共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落实我国十三五规划支持香港、与香港共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要求。希望国际仲裁院以此次发布会为契机,不断深化与香港仲裁法律界的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为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和深港合作战略发挥更大作用。陈彪副市长指出,国际仲裁院正式进驻深交所,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希望国际仲裁院在深港通和沪港通背景下,继续创新,为中国跨境资本市场纠纷解决做出新贡献。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出: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深化内地和香港合作发展,加快构建前海、南沙、横琴等粤港澳合作平台。此外,深圳在落实「十三五」规划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将发展为优秀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且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贸融合,以及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桥头堡。另一方面,在「十三五」规划的港澳专章中,中央政府明确支持香港建造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香港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沿用国际商贸界熟悉的普通法制度,在国际仲裁方面也有一定的经验。当内地企业进行跨境商贸、投资活动时,香港可以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的法律风险,解决跨境商业和投资的争议。在这大环境下,深港两地在国际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面确实有很大的合作空间。深圳国际仲裁院在深港两地加强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无论在管理、仲裁员名单,以及实务和培训等多方面,仲裁院都为两地的相关合作构建了创新而稳固的平台。
近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积极贯彻落实特区立法的要求,立足自贸区,服务自贸区,开展了一系列的创新。特别是依托深港合作开展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改革,得到了境内外各界的高度认可。为适应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需要,推动中国仲裁的进一步国际化,深圳国际仲裁院充分征求境内外法律界的意见,修订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制定了《华南海事物流仲裁特别规则》,还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新的规则体系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精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关于鼓励前海合作区引入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关于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适应改革开放和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创新国际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法人治理机制,完善仲裁规则,提升争议解决的公信力的要求。
香港专业人士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的发布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也有利于深化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合作。
鼓励当事人选香港为仲裁地
新规则体系坚持三大原则:坚持以当事人为中心、加大国际化力度、加大市场化力度。同时,新规则体系在投资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仲裁地、首席仲裁员、庭审全程记录、网上仲裁、谈判促进、海事仲裁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前海开庭和管理案件,以香港为仲裁地和程序法律适用地,以《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为适用规则。当事人自愿约定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通常做法。一直以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也允许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约定香港和境外作为仲裁地的比例不高。
对此,《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这种设计,既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庭的决定权,也鼓励当事人将仲裁地约定为香港。未来将会有更多的香港专业人士以仲裁员、代理人或者专家证人等角色,参加前海国际仲裁业务,共享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机会。
率先将投资仲裁列入范围
此次新规则的发布,还有几项突破。比如,新规则率先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一国与他国国民之间关于投资保护争议的仲裁,是近年来国际仲裁发展的热点问题。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大多规定了国际仲裁作为解决投资保护争议的任选方式。深圳国际仲裁院新仲裁规则规定,可以受理投资仲裁案件,由此开始中国仲裁机构处理投资仲裁案件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