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日,2闺蜜凌晨喝的烂醉,打网约车回家时,其中1人惨遭司机强暴,睡醒后竟然发现内裤被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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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网约车司机凌晨接到醉酒女乘客,上车后见妙龄女子醉得不醒人事,临时起色心在车上将其强奸。上周五,江岸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强奸。今天记者获悉,江岸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批准逮捕。
两闺蜜凌晨喝得烂醉,手机叫车回家
今年10月3号下午,28岁女子小陈接到闺密小月的电话,走,出去过节去!小陈欣然答应。
当晚6点,小陈叫来一辆网约车,来到小月家接她,两人来到汉口江滩的一家火锅城聚餐。既然是过节,就得有点过节的气氛。
小月从红酒店买来一瓶红酒,两人你一杯,我一杯,一瓶红酒很快见底了,后两人又买了一瓶酒,第二瓶红酒也喝完了。
晚9点多,看时间还早,两人就约着去沿江大道散散步。走到一家酒吧时,小月又建议,不如去酒吧坐一下,刚刚在火锅店喝得微醉的两人,又开始在酒吧喝起来。
先点了两杯冰茶,后又觉得不尽兴,要了一打(12瓶)的鸡尾酒。从酒吧出来时,两人都已喝得醉醺醺,有点神志不清,此时已是凌晨3点。
小陈用手机打车软件叫来一辆网约车,先将闺蜜小月送到家,然后让司机继续开,将自己送到江岸区竹叶山转盘处的家中。
上车说完地址就倒头大睡,醒来发现被强暴
凌晨4点,小陈醒来时才发现自己的内裤被人脱掉了,才意识到被人强奸了。对自己施暴的不是别人,正是当天凌晨接单的网约车司机张某。
小陈极度恐慌的逃下车往家里跑,下车后,司机张某还跟在她身后2米远的地方。快到小区保安室时,小陈大喊,不要跟着我!,男子这才离开。
小陈顿时酒醒了,回想起刚刚醉酒遭到司机施暴的经历,觉得羞愧难当,蹲在地上哭了半天,随后报警。
小陈不记得网约车司机车号是多少,只晓得自己是通过某打车软件联系上司机的,是在江滩的沿江大道酒吧门口上车的,下车醒来是凌晨4点多。
事后,小陈也后悔不已,自己平日里只有两三瓶啤酒的酒量,结果当天跟闺蜜喝高了,在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打车,却不想遭此厄运。
她努力回忆,上车后只跟司机说过一句话,告诉司机自己要去的位置,觉得头好晕就靠在副驾驶的座位上睡着了。
一路上,她跟司机并无其他交流,也不认识该名司机。
90后网约车司机这样说:喊不醒就起了色心
网约车司机张某当天就被警方抓获归案。
张某1992年出生,武汉人,无业,初中文化。
张某交代,当天凌晨3点,接到一名女子叫的订单,在江滩一处酒吧门口将两名喝得醉醺醺的年轻女子接上车。
他先将一个年轻稍微年长的女子送到统建大江园小区,随后坐在副驾驶的女子示意他继续开,目的地是竹叶山转盘处。等快到竹叶山转盘处时,张某发现副驾驶的年轻女子已经睡着了。
张某称,送年轻女子到目的后,喊女乘客没有醒,于是自己临时起了色心。当时她穿的黑色裙子,白色衬衫,1米6左右,身材也很匀称,长得还可以,就伸手摸了她的大腿
上周五,江岸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强奸。
目前,检方已对该名网约车司机张某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提醒,女子酒后千万不要深夜独行,以免发生意外。
警方也提醒,女性在夜间选择专车出行方式,务必做好以下几步保护自己。
第一步:车辆到达时先对车牌号进行拍照,留存车辆信息;
第二步:上车后,选择坐在后排座位而不是副驾驶座,让不法司机伸不了手;
第三步:途中有人拼车,坚决做到不认识不拼车,若拼车,即下车;
第四步:遇到司机咸猪手,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发送车牌信息,型号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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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强奸醉酒女乘客获刑一年半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网约车驾驶员趁女性乘客醉酒,在酒店房间与其发生关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系重庆一网络平台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201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通过手机软件接到一笔服务订单,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酒吧附近,驾车送醉酒的程某回渝中区肖家湾住处。
凌晨2时30分许,秦某趁程某醉酒,在上清寺路某酒店与其发生关系。
同年8月3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7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利用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之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秦某系自首,又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秦某认为自己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秦某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其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而对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秦某利用工作便利对服务对象实施强奸,社会影响恶劣,不适宜判处缓刑。
据此,重庆五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