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光明新区发布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监督管理的决定通告,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侵占、破坏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大国有土地监管力度,遏制国有土地上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监督管理的决定》(深光工委〔2013〕27号),现就加强国有土地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国有土地从事植树种苗、开荒种田、非法养殖,非法施工、开挖山体、乱搭乱建以及废品收购等各类农、工、商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由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及追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将国有土地非法出租给他人从事上述各类侵占国有土地农、工、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出租方应立即终止违法出租行为,并负责劝告承租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新区有关部门会同属地办事处、社区依法予以拆除。新区纪检监察局对清拆不力、未按时完成任务的相关部门、办事处和社区相关负责人严肃问责。
三、社区干部、公职人员有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占的义务,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充当违法侵占国有土地行为的保护伞。新区土地监察管理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坚持查人与查事相结合的原则,对侵占国有土地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侵占、破坏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23416009;光明新区国有土地监管中心:88212000;新区纪检监察局:88211641。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