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条例)。至此,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再婚夫妻单方不超二胎可再生。2016年广东产假新规定
(图片来源于新快报)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新条例进一步延长了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段宇飞表示,这一修改是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作出的。
鉴于去年底修订的条例将此前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女性产假调整后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二孩以内)假=128天。此政策实行不到一年,广东女性又迎来利好,产假将增至178天。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删除原第二十二条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同时,新条例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