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今天早上8点40分左右,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一辆幼儿园校车与货车相撞。据睢县官方通报,事故造成1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控制。
图为车祸现场
睢县市民蔡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早上送孩子上学的路上,看见路口撞车了,好多小孩子流血。今日9时许,蔡先生在事发路口看到一辆黄色的幼儿园校车与一辆货车相撞,校车严重受损,还有人被甩出车外。
网友发布的现场视频显示,一辆直行黄色校车与侧方驶来的货车,在十字路口发生相撞。画面可见,事发时两车正快速行驶,碰撞力度很大,货车侧翻,货物散落一地,校车侧面被撞出明显凹陷。
此外,在撞击发生时,校车靠后位置右侧车窗,疑似有人被弹出。
网友发布的照片显示,校车上均为5岁左右儿童,救护人员将一个满脸是血的男孩举起救出。
上午11时40分左右,睢县政府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9月22日上午8时53分,在睢县泰山路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校车,与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1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肇事司机已被控制。
睢县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某媒体报道的事故致6死28伤消息未经核实,目前相关工作组已赶往中医院调查了解情况,伤者多数为幼儿园学生。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相撞两车中,黄色车辆为睢县城关镇幼儿园,是一辆37座的黄色柴油车,2013年登记备案,而另一辆货车,11年备案登记,有违法未处理状态(记者左燕燕赵凯迪王煜程媛媛实习生王永贤)
链接:
校车发生事故,谁承担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所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找法网小编提醒:以下两种情况下,幼儿园是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补充责任。
1、如果校车不是幼儿园或学校提供,而是由几个家长合租一辆车接送孩子,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和学校不承担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校车虽是学校或者幼儿园提供,但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规定,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规定,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