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拳王身陷代签风波 前妻二妻同获法院裁决房产权
简洁向朝阳法院提交了她和张金锁离婚时的法院调解书以及财产分割协议。当年7月,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该经济适用房归简洁所有。很快,这份判决书发生了法律效力。
当简洁拿着朝阳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找到朝阳法院执行局时,法官才发现昌平法院已经执行了该房。于是告知简洁:“对方也是法院的文书,两家法院不能打架!不能再执行。”就这样,简洁手中的判决书成为了法律白条。
不服一中院判决的张金锁又向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2008年12月,区高级法院认定,两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缺乏相关证据,并且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发回一中院再审。
在再审的法庭上,张金锁通知自己的左邻右舍到法庭作证。多位证人一致证实,张金锁在2003年年底前并未离家不归,从时间上没有与史某同居的事实。但最终2009年12月,北京区一中院还是维持了原审的判决,理由是张金锁再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属于新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对话简洁代理律师
由于张金锁前妻简洁的身体状况不太好,记者联系到了简洁的代理律师张敬辉。张律师告诉记者,简洁现在只希望能拿回自己的房产。
FW:2003年购买这套经适房时,是以谁的名义买的?
张:当时是简洁和张金锁夫妻两人一起申请的,最终获得了购买资格。而且,也是他们俩一起向银行贷的款,签署的贷款合同,有银行指派的律师在场见证。
FW:签购房合同时,为什么简洁没去?
张:签合同那天简洁发烧了才没去,两人说好了写张金锁的名字。不过她担心签署合同时要求夫妻一起到场,所以她和张金锁说让他自己找个女的去,但不知道找的是史某。
FW:简洁知道史某自2000年开始就和张金锁同居的事吗?
张:直到两人离婚,简洁都不知道张金锁和史某同居,因为张金锁每天都正常回家。
对话史某
张金锁的第二任妻子史某表示,张金锁的说法是颠倒黑白,她相信法律。
FW:2003年购买这套经适房时,是以谁的名义买的?
史:2003年,我和张金锁是以我们两人的名义购买的那套经济适用房,而且所有的手续都是我办的。
FW:购房合同上,为什么你签的张金锁的名?
史:在签合同前,张金锁突然提出,男子汉怎么能没自己的房子呢?所以,我才在合同上签上了他的名字。
法律追问
■为什么高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中院还能维持原判?
区律协民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高警兵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北京区高院启动再审程序后,可以自己提审,也可以指令一中院再审。审理结果有两种:改判或者维持原判,都是符合程序的。
再审中能够被采纳的“新证据”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或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张金锁再审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这种情况,一中院可以不予采信。
■对于再审维持原判的结果,张金锁还能上诉到高院吗?
高警兵律师解释,张金锁不能上诉了。因为对于再审的案件,如果原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则可以上诉;但如果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就不能上诉。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认为,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区高院应该重新受理这一案件,并且自审,这样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史某代替张金锁签字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
北京区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律师认为,史某代替张金锁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史某就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也不能证明二人有共同的经济生活,这种行为只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张金锁承担。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同居中的“经济合并一处”是什么意思?
李青山律师认为,“经济合并一处”并不是法律术语,在本案中的意思应该是双方对收入共同支配。即使双方对收入共同支配,也不能认定张金锁位于回龙观的房子归史某所有,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史某只是代张签字,其行为效果归属张。
■张金锁目前该怎么办?
张金锁目前有三个渠道可走:
1.向一中院院长反映该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到最高院或者北京区高院申诉。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到检察院抗诉。
本版文/特稿记者 辰光 记者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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