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宗海水污染未清除 欲建第3座高尔夫球场
马兴留说,2008年的砷污染事件导致阳宗海片区的村民失去经济来源,旅游和渔业损失惨重,不少村民被迫外出打工,很多人希望水质恢复后重操旧业。然而,新修订的《保护条例》对村民的生产生活有了更多限制,而在补偿措施方面却少有提及。
“限制农业生产后当地村民收入会减少,一些工程上马后对当地百姓的限制较大,后续问题不解决好,势必影响到当地居民保护阳宗海的积极性。”他说。
听证代表、阳宗镇副镇长李映武对此深有同感。他指出,规划的部分旅游用地现在全部为农用地,这是否和耕地保护政策相冲突,而且如何对当地村民进行补偿也没有明确规定。
昆明区规划院主任设计师何远江和宜良县汤池镇副镇长周燕妮则担忧地指出,规划的旅游用地,过去因煤资源丰富,现已形成2000多亩采空区,同时,旅游用地中涉及一条断裂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建筑设计应该考虑地质因素,开发建设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院院长李元认为,《保护条例》更多是针对工业、农业污染,而对生活、旅游等带来的污染考虑不足,很多时候旅游人群的进入带来了污染。
在听证会上,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如此只能造成“企业污染政府埋单”。
“对排污单位罚5万到10万元,对一些企业来说,宁交罚款也不停止污染。”多位听证代表表示,设立罚款金额就是要警示和威慑企业和个人,但罚款金额设定太低很难起到约束作用。对一家企业来说,和10万元的罚款金额相比,不顾环保获得的经济利益要远远超过罚款金额,所以常常不惜被罚也要违规。听证代表们认为,应重罚排放砷、铬等有毒有害废液行为,从严追究法律责任。比如陆良铬渣事件就是疏于防范。
云南民族大学教授王珊珊说:“《保护条例》中有很多地方涉及到罚款,但缺少对后续责任的追究,容易出现宁愿被罚款也要违法的现象。”
治标治本,抓住水污染防治突破口
早在1997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便颁布实施,但13年来,这部条例却没能保住阳宗海这颗“滇中明珠”。究其原因,体制不畅是导致这一后果的重要因素。
昆明区政府副秘书长和少柏说:“长期以来阳宗海管理体制不顺,阳宗海的管理机构职责单一,主要职责只局限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难以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做好阳宗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够科学,难以对阳宗海实行分级保护;相关部门对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力度不够。”
2008年,阳宗海严重砷污染事件后,云南省委、省政府对阳宗海的管理体制作出重大调整,于2009年10月成立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保护条例》则明确了昆明区政府全面负责阳宗海保护工作的职责,将阳宗海周围546平方公里全部纳入保护范围,主要是为了彻底解决阳宗海多头管理的问题;同时借鉴了滇池、抚仙湖保护和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成功经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区内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工业、农业、林业、旅游、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范围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实现精简、统一和高效的行政执法模式,彻底改变长久以来“多龙治水”的局面。
云南大学生命科学院副院长段昌群指出,当前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中,仍有5个湖泊水质处于Ⅴ类和劣Ⅴ类水平,湖泊治理面临严峻挑战。
“种种迹象表明,各大湖泊水污染负荷远大于水环境承载力,污染削减速度赶不上污染增加的速度,实际治理速度赶不上发展要求的治理速度,水环境好转的内在机制并没有形成,大多数湖泊水环境持续恶化的危险性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段昌群说,九大高原湖泊的水环境污染在本质上属于“结构性污染”,也就是说在有限的技术经济条件下,按现今的产业结构及其空间布局,不产生污染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基于水环境和水资源支撑能力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高原湖泊的治理是没有出路的;即使当前取得一些进展,也是难以巩固和维持的。为此,需要把各大湖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突破口,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在源头上消除产生污染的根源,高原湖泊的治理才能与区域经济社会的优化发展有机结合。
“根据一湖一策的原则,希望《总体规划》能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规划,成为高原湖泊治理的一个典范。”段昌群说。
本报昆明9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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