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单位灭火器超过有效期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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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网  法律法规网 2011-08-10 10:26:15

人民网上海8月9日电  9日上午,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行政案件,法庭判决维持长宁区消防支队对原告上海美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据悉,这是去年“11·15”特大火灾事故之后,该市法院判决的第一起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今年4月6日下午,长宁区公安分局周家桥派出所民警与街道防火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美宁公司有两只灭火器超过有效期,当场以派出所的名义向美宁公司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责令美宁公司改正。第二天,派出所对此情况立案调查后告知美宁公司,公安机关拟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对美宁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美宁公司提出了陈述和声辩申请。长宁消防支队经过复核,于5月7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送达美宁公司。

6月16日,不服处罚的美宁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长宁消防支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8月9日上午,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有保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单位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经责令后进行了整改,被告依据《消防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对原告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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