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随即两高院发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其中对有关刑法罪名进行了修改,也新增、删除了一些旧的刑事罪名。那么刑法罪名都有哪些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的整理,最新行法罪名一共468个,具体都有哪些?请看下文: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