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法规网 米米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21 13:29:18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上的第三人究竟是何含义非常不好理解,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更为陌生,下面就以一则真实发生的案例来给大家说明,什么才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而这样的诉讼又会怎样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典型案例

2016年4月,又是一年选举日,宋庄镇某村的小兰早早来到了村委会登记自己家的人口。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将清点选民人数的记录拿出来给小兰进行核对,小兰一家三口已经在自家院落生活居住了二十年。你家是六口人吧?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询问让小兰十分疑惑,怎么会有六口人呢?经过详细的询问,小兰发现除了自己的丈夫和孩子,还有自己的二叔小乐、二婶小杰,及姑姑小玲的户口也在自己家的房子上。

此时小兰才得知该院除了小兰家人外还有其他户口存在,小兰经找村委会及宋庄派出所核实才知道小玲的户口在2013年迁入了该院内,进一步查询该户口是如何迁入时才得知小玲、小乐、小杰三人在2013年初向法院进行了虚假诉讼,隐瞒了涉案院落早在1995年初便卖给他人的事实,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提供了虚假证明,进而得到了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小兰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本应归小兰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被确认到了其他人名下。小兰一家为了维护自家的合法权益,只好将小乐、小玲和小杰三人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因为三人的虚假陈述和证据所导致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小兰并非2013年案件的当事人,对于2013年的案件来说,她就是第三人,所以小兰提起的这一诉讼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小兰起诉称小乐当时把房屋卖给了自己的父亲小明,小明又将房屋卖给了自己,而小乐三人并不认为小兰的购买是有效的,他们的理由是,第一,根据现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是小乐,在没有被新的法律文件变更或者撤销前,小乐有对房屋的使用和处分权;第二,小乐与小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根据国家政策及法规,农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小乐在出售房屋给小明的时候,小明在该村还有一块宅基地,是经过政府部门确权的,他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是160447,所以小乐和小明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是无效的,小兰与小明之间的房屋买卖,因为小明本身不应该享有房屋的处理权,所以小明和小兰的买卖无效,所以小兰无权对该房屋宅基地提出相关权利,另外,小乐和小明之间的买卖没有实际履行,最后双方并没有形成买卖关系,小明没有支付房屋对价。既然产权属于小乐和林宝红的,他们就对房屋有处分权,所以他们的处分是有效的。

经过大量的举证和调查,最后法院查明,1995年4月9日,在小贵、小英姐的见证下,小乐确实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540号院内的正房5间出售给了小明,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中载明经双方同意,作价伍仟元整,按即日付款,笔下付清,再不反悔,卖房协议签订后,小乐将房屋也交付给了小明。1997年5月2日,小明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小兰,并把房屋交付给了小兰。该房屋后来没有翻建过,也就是小乐在2013年的案件所称的三人共同出资翻建是虚假的。小兰在起诉时已经转为了城镇户口,但是她的爱人还是本村的户口,小明在购买房屋时确实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而且国家确实不允许一个农民拥有两处宅基地。那么这一案件究竟该怎样认定呢?

首先小明与小乐系同村农民,小明享有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第二、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仅是管理性的规定,并非效力性的规定,故小乐与小明所签订的《卖房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在此情形下,小兰与小明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于小乐、林宝红、小杰所持的上述协议并未履行的意见,由于协议中已明确载明笔下付清,且房屋已交付给了小明,故对于小乐、林宝红、小杰的该辩解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二、法官提醒

由于通州区副中心的建设,很多农村地区都已经进行了拆迁或者面临拆迁。这就导致大量已经迁出本村的居民或者农民想要把户口迁回村里,但是根据我国的落户政策,只有在农村有住房才能将户口落回村里。所以很多人会到法院来确认自己在村内的一间或者两间住房。一旦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其他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确认的所有权,可以像小兰一样到法院申请撤销错误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只要是合法权利,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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