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法律法规网 米米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16 03:26:06

朱某自己意外摔伤后,突发奇想,想要制造一场碰瓷以骗取医疗费用。这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呢?法律法规网小编下面为你讲解这则案例。

【案情】

朱某自己摔伤后想制造假象索要医药费,便与他表弟谢某谋划一场碰瓷来的闹剧。2014年7月3号当晚11时许,谢某骑一辆自行车带着朱某,在马路上找准机会故意碰撞一辆车牌为外地号牌的小轿车,朱某趁机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接下来二人开始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携带现金不够,当场给付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凌晨1点多,二人在跟随他去取余下的1000元时,被警察抓获。

【争议】

对于本案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说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法规网小编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该罪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吓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自己的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查某交付2000元钱给朱某和谢某,是因为二被告人要挟他,使他产生了恐惧,也就是说查某给付财物的行为不是自愿的,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事实,但是查某肯付钱,不是因为相信这个谎言,而是基于受到威胁产生的畏惧心理。这与诈骗罪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赔付钱财是显明区别,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热点 / Hot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