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理由,不能成为渎职的免责理由!

法律法规网 伊文
法律法规网 西部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2-15 03:12:43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法律法规网小编给你分析四个不能成立渎职罪的免责理由。

一、我已经退休了,还有什么责任?

退休在部分人眼里往往被视同于平安着陆。我国刑法,没有退休可以免责这项规定。无论退休与否,只要在任期间构成渎职犯罪,并且仍在法定追诉期的,就应当受到法律制裁。2013年12月,中纪委在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文章中指出: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

法律法规网小编提醒:退休不意味着责任清零,更不意味着胜利大逃亡!

二、不是我个人意见,是集体研究的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查办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指出: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网小编提醒:集体研究决定,不是渎职犯罪的免责挡箭牌。

三、我是XX亲戚,不看僧面看佛面

一个人犯罪,不因其自身及家人享有的地位、影响、财富等因素而改变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近年来,在三明市检察机关查办公职人员中,上至厅官,下至科员;其中,既有当地在任领导亲属,也有检察干警亲友。这些都无法改变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属性的认定,更无法令其免除处罚。

法律法规网小编提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官宦之家,也没有法外特权

四、我只是一名小小小合同工

政府部门中的合同工,除了编制有区别,在行使职责上与在编人员并无两异,但个别人员却不拿自己当干部,工作敷衍了事,甚至内外勾结、谋取个人之私。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网小编提醒:法律追责没有编内和编外之分,合同工同样会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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