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三万块未遂,居然只要批评教育?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资慧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24 19: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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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渝中区上清寺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一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报警:怀疑有人用3万元的假存单来银行取现,因为其账户上只有300元存款。原来,31岁建筑设计专业大学毕业的昆珉今年业务不好,为讨母亲开心,自作聪明将300元的存单PS成3万元后孝敬母亲,想不到母亲要取出另存,昆珉认为存单做得以假乱真,说不定能蒙混过关,便陪母亲一同前往银行取现,结果银行报警案发。由于没造成严重后果,民警将假存款单没收,对昆珉进行了法制教育后放行。(12月17日《重庆晚报》)

网友在报道下的跟评不少,多数跟帖内容为嘲讽昆珉幼稚可笑,大学学历却连银行留有存款底单都不知道;也有一类帖子认为,警察网开一面,这种人性化执法值得点赞。渝中警方可能也是这样认为的,觉得自己满满的正能量。可幼稚不是违法犯罪的免责理由,这种明显可判违法犯罪成立的行为,只批评教育一下了事,真的没有渎职之嫌吗?

昆珉的行为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昆珉将存单PS后交给母亲,母亲没有发现有假,他陶醉于自己的设计水平之中。此时,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不属于诈骗的犯罪预备。其含有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若在哄骗母亲之后即找机会收回销毁或留作纪念,其社会危害性有限,即使被发现,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作犯罪处理没有问题。

第二阶段,当昆珉的母亲要取现另存时,昆珉不制止,还想着存单做得很逼真,万一没被看出破绽可能得手,且随母亲一同到银行取现。此时的行为性质已发生质的变化,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借母亲之手,着手实施诈骗银行近3万元钱款的实行行为;只是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报案才未能成功,在法律上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属于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而且,此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已外化为诈骗的手段。也就是说,昆珉的行为同时涉嫌成立了诈骗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应按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而不能再对伪造印章行为忽略不计,更不能对整个行为仅批评后放行。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刑事立案有两个条件,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昆珉已经着手实施诈骗犯罪(只是未遂而已),满足了立案的第一个条件。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上对未遂犯连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之从宽的规定也没有,显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满足了立案的第二个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倒是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但本案同时触犯刑法中的两种犯罪,银行报警后,警方到场,昆珉才说出实情,怎么也不是该条所规定显著轻微的范畴。

当然,诈骗罪是数额犯,依两高的司法解释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追诉起点正好为3万元。若以昆珉诈骗未遂的数额接近而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其实,另有伪造印章的情节评价进去,也可算其他严重情节了),不予刑事追究的话,至少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依照该法第49条的规定,不够刑事责任的诈骗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依照该法第52条的规定,不够刑事责任的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照该法第16条规定,这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还应合并执行,只是行政拘留不超过20日而已。这是往轻里说,昆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昆珉作为一个已经达到法律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以他的行为幼稚可笑为理由来网开一面。公安机关根据其认错悔改表现从宽处罚没有问题,但应在法定范围内裁量,否则即有慷法定职责之慨的渎职之嫌,也不能达到真正教育行为人本人和警示他人的作用。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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