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施俊飞女友邓某佳证言,2014年8月她在北京认识施俊飞,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她到广州游玩的费用由施俊飞承担,施俊飞也去北京找她,两人在一起的开销都由施俊飞负责。施俊飞给其现金,赠送名表,还送她到韩国整容,事发后才知道施俊飞花的是公款。
2016年1月,施俊飞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施俊飞的亲属、朋友协助其退缴赃款共计2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俊飞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施俊飞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退缴部分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施俊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