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其他业主不干了,有业主起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办公楼内没公厕对房屋使用有直接影响,判决开发商应将改造房恢复成公厕原状。
陶先生与龙源顺景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后者一套商住两用房。陶先生购买的房屋位于合生世界花园6号楼12层,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最初的设计规划,楼层内配建了公厕。
但办理入住手续后,陶先生发现,楼层里根本没有公厕。原来,12层内的公厕被开发商改成房屋卖了出去。
陶先生认为,他买这套商住两用房的用途是办公,公共卫生间是必要的配套设施,缺少卫生间对于房屋的使用功能有重大影响,导致当初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源顺景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改造成商住两用房的房屋恢复成公厕。
为同样的案由起诉的还有业主李先生。他表示房子如果用来办公,没有公厕,仅凭自己房屋内的一个卫生间肯定不够用。公用卫生间是算在公摊面积里的,开发商改成房子卖掉,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
2015年5月18日,针对陶先生等业主反映合生世界花园公厕改商住房出售给他人等问题,通州区建委的答复意见称:关于信访人反映的该项目6、7、8号楼将公用卫生间及前厅改造为房间后进行二次销售的问题,依据测绘报告,公共卫生间按照测绘分摊原则已进行了分摊,属于公共分摊面积,不属于商品房预售范围,无法网签,开发商称未向其他业主进行销售,建议业主向其他部门反映。
住建部门作出回复后,陶先生与李先生分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法庭上,龙源顺景公司均表示不同意业主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认为:业主所购房屋的每个房间内已经配了卫生间,能够正常使用,没有公共卫生间也不影响房屋的使用。而且,涉案的公厕及公厕前室已经卖了,产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了。
经过一审审理,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认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平面图显示,原告购买的房屋楼层有公共卫生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龙源顺景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据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的房屋所在楼层有公共卫生间,但房屋交付时却没有卫生间,卫生间房屋被他人使用,故龙源顺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公共卫生间,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龙源顺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龙源顺景公司上诉的理由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案件已经不符合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情形,涉案的公共卫生间已经由其他业主所有,并且占用的时间已久,恢复公共卫生间的可能性很小,也不适于强制履行。
2016年8月31日、9月1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就两起案件分别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终审审理认为:依照合同整体文本内容,李先生购买房屋所在楼层具有公共卫生间,且已构成公摊面积的一部分,因涉诉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公共卫生间的存在对于涉诉房屋的使用效益亦具有直接影响,故龙源顺景公司擅自将公共卫生间改为他用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要求恢复公共卫生间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判决30日内恢复公共卫生间。
但开发商一直没把房屋改回公厕,原告李先生表示,他不会就此放弃继续诉讼,目前业主们准备集体起诉开发商,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再起诉的业主可以同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法院对拒不执行裁决的开发商进行调查认定,如果涉嫌犯罪的话,执行庭可以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