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路桥:非法采矿大案查处为何那么难?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21 19:35: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采,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近年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寺前村村民多次向台州市、路桥区两级国土资源局举报程某某非法采矿数额上千万元涉嫌犯罪问题,但当地国土资源局一直不作为,致使程某某等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2012年以来,程某某无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利用其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寺前村主要干部的密切关系,非法擅自在本村圣水寺水库旁毗邻台州市路桥友利塑料日用品厂等处的山体进行开采,大肆开采面积达100多亩,然后销售普通建筑石料,非法获利的数额估算上千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

近年来,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上寺前村村民多次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两级国土资源局举报程某某的非法采矿问题。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仅仅在现场竖立了一块内容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警示牌子而已,但从未对程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热点 / Hot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