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如违背上述规定,将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信用评价是电商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因此需要作出一些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至于处罚的程度,还是会和行为的性质、危害性相适应,程度比较适中,因为现在很多电商企业体量都很大,最高50万元并不是很大的数字。但处罚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处罚的功能,是要让违规企业能够改正行为。
此外,草案还专设一节,对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提供客观、公正、合理的信用评价。并且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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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明确,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