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西——山西综治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综合

法律法规网 晶晶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20 10:16:51

11月6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省综治办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实施办法》作了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答: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基本前提和关键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骆惠宁、楼阳生、黄晓薇等领导同志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会同相关部门,抓好《规定》精神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关于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等一系列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文件规范,扎实开展六六创安工程,平安山西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持续上升。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十三五时期是我省落实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的关键阶段,也可能是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公共安全防控和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由于以往政策规定相对原则等原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责任主体职责任务不够明确、责任追究不够有力、责任整改不够到位等问题。

正是在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适应山西振兴崛起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平安山西建设法治化水平的背景下,我省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目的是通过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使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综治工作执行力,为确保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问:《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有哪些方面的考虑和原则把握?

答:一是着眼于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用综治领导责任制统筹大平安、大信访、大维稳、大安全,着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下功夫,力求在更细更严中完善具体措施,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

二是着眼于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始终。《实施办法》全面贯彻《规定》原则要求,严格遵循党的《问责条例》,按照法治山西建设相关要求,确保每条每款都有据可循、有规可依,不打折扣、不搞变通,既体现中央精神又符合山西实际,着力推动综治工作法治化。

三是着眼于增强制度程序的操作性。围绕由谁担责、担什么责、怎么担责和由谁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问责主体、执行机关、追责程序、从重情形、从轻情形、免责情形。同时,通过完善下抓一级、分台阶问责、压实整改责任等办法,切实解决工作难题,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四是着眼于激发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实施办法》既明确了从严问责的规定,也明确了表彰奖励的规定,坚持赏罚分明,把正向激励保障与负向惩戒约束相结合。特别是将综治工作实绩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旨在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机制,强化其担当意识,形成良好工作导向。

问:《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有哪些?

答:《实施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责任内容。《实施办法》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并采用责任清单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部门在综治工作中的职能任务,明确了综治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一岗双责责任人等三类责任人员的责任内容,确保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主体责任的实化具体化。

第二部分为督促检查。《实施办法》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工作实绩档案、强化考评结果运用以及实施动态化、常态性督促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畅通了综治、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衔接渠道,为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提供了有效支撑。

第三部分为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对开展综治工作表彰奖励的项目、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年度表彰、省级双先表彰、国家级双先表彰等三类表彰类型,明确了综治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的待遇,特别是突出了连续三次受到省级表彰和受到国家级表彰应当落实的待遇,着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

第四部分为责任督导和追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全面履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应当进行责任督导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内容和后果。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重点管理、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以及从重、从轻情节,明确规定了实施主体和程序,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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