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成员对华反倾销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资慧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12 20:55:42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世贸组织成员在针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的替代国做法11日到期,即从此之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

英国中欧关系资深专家麦启安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周年时,替代国做法应该终止。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成为该组织第143个成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也正式生效。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某一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替代国标准,来判断中国的生产者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所以,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15年过渡期内,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视情况利用这一条款,来决定是否对受调查的中国企业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但同时,第15条也明确要求,以上规定应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15年后终止使用。所以,自今年12月11日开始,针对中国展开反倾销调查使用替代国标准的做法将失去多边框架下的法律支撑。

15年来,已有80多个世贸组织成员放弃在对华贸易相关问题上采取替代国做法,但美欧日等一直在使用这类具有歧视性的贸易手段。

欧盟委员会11月9日向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取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提出新方法,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变相延续原有做法。这一方法既没有全面彻底地履行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也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

美、日则直接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与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挂钩,称目前不应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将维持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

对此,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9日表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坚决反对。议定书第15条义务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无任何关联,西方舆论中部分人士故意混淆两个概念,企图淡化履行义务的做法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

沈丹阳强调,12月11日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必须彻底履行第15条义务,全面终止替代国做法;应严格依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等规则,公正、合理、透明地对自华进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不能变相延续替代国做法。

中方强调,对于12月11日后坚持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少数成员,中方将依据世贸组织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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