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70岁老汉与女子签订同居协议 综合

法律法规网 小柯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11 00:17:43

2013年9月,经朋友介绍,均已离婚的杨女士和廖先生见面。不久,双方决定同居。同年11月,双方签下一份《同居协议》,约定双方暂不进行婚姻登记;同居生活期间,男方不会与前妻再有任何瓜葛;每月给予女方4000元,同时为女方补交养老保险并帮还清对外的债务。之后,廖先生向杨女士的银行账户支付10万元。

然而,才过了1个多月时间,双方的关系便闹僵。因为索要之前给付杨女士的10万元及其他1.7万元现金未果,2015年10月,廖先生将杨女士起诉到了城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双方同居关系结束的原因,是廖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每月给她固定生活费,而且双方曾约定廖先生将一套房屋在过世后留给她,但是这套房屋早已过户给廖的女儿。因此,她认为廖先生欺骗了她。不过,杨女士认可廖给了她10万元,但是对其他现金不予认可。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廖先生与杨女士签订的协议以支付金钱作为维系同居关系的条件,并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该协议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认定无效。杨女士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10万元应当返还。而廖先生称还以现金方式向杨女士支付了1.7万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同居协议》无效,杨女士返还10万元给廖先生。(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漩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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