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日起,山西这些规定将施行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9 09:09:03

毁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将受重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2月8日表决通过《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在其公益林范围内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致使林木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保护山西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就是在保护山西的生态命脉,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条例》规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应当在下列林地范围内按照先后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沁河以及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源头、河道管理范围外两岸的林地;中型以上水库周围、主要岩溶泉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地等。

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开发的区域外,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

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等活动的,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此外,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受到毁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飞飞)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将与金融支持等挂钩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2月8日表决通过《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将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与其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条例》规定,建立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状况,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支持或者限制。

另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同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动态行为,随着环境质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或者区域内产能饱和的行业,决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为强化环保督察力度,《条例》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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