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违案乡镇政府常成被告 综合

法律法规网 花火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9 00:05:12

近年来,贴通告当天就开拆、强拆中损毁了财物因在强制拆除违建中存在不规范等行为,北京三中院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达54件,占比逾两成。

北京市民王先生在郊区某村承包了一个鱼池,后在承包范围内建设了房屋。经镇政府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并经市规划委员会确认,认定其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

因此,镇政府向他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镇政府又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后镇政府在该村村委会公告栏、涉案房屋张贴了强制拆除公告,决定强拆。

实施强制拆除当天,镇政府强拆后自行清理了建筑残渣。这引起了王先生不满,我当时没在现场,强拆这事也没经我们村民委员会确认。他说,镇政府在拆除决定复议及诉讼法定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实施强拆,遂将镇政府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王先生向镇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返还房屋被强拆后的建筑材料,不予返还则赔偿相应损失。经审理,三中院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该案主审法官说,尽管涉案房屋属违建,但镇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后,通知了王先生限期自行清理拆除物料,也没证据证明存在《国家赔偿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最终,法院结合涉案建设的面积、建筑材料、建设时间及强制拆除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判决镇政府赔偿王先生建筑残值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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