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质疑 综合

法律法规网 小柯
法律法规网 优讯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2-06 16:15:12

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质疑终止关键证据司法鉴定

2016-12-06来源:人民法治网 本刊记者/陈志良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鑫锐达经贸有限公司(下称鑫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希英向《人民法治》投诉,反映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其明诉鑫锐达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终止关键证据司法鉴定,导致鑫锐达公司上诉失败。

鑫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希英的妻子张月娥介绍说:原告周其明是用套印其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制作的假合同及假欠款单据汇总起诉的鑫锐达公司。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时,鑫锐达公司要求对原告周其明提交法庭的关键证据即盖有鑫锐达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的欠款单据汇总进行是否先盖章后打印上的字进行朱墨时序鉴定。在法庭、鑫锐达公司、周其明三方都签字同意进行鉴定,鑫锐达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了鉴定费用的情况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更换主审法官后,却突然捏造鑫锐达公司自愿放弃鉴定,作出最终判决。

2016年9月16日,在该案终审结束后,本刊记者针对鑫锐达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采访。

案情追溯

张月娥反映,她与原告周其明系同学关系,周声称自己是部队正师级干部转业,是吉林省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起初,周其明愿意配合律师帮助鑫锐达公司通过法院及各种诉讼执行程序追讨债权,双方达成合意,张月娥与周其明一起代表鑫锐达公司,聘请吉林圣天衡律师事务所(圣天衡律所)彭德惠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追讨债权,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后,彭德惠律师代理鑫锐达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江南分公司供货合同纠纷案、长春市胜利机械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纠纷案的诉讼。以上两案,鑫锐达公司通过圣天衡律所彭德惠律师风险诉讼代理,顺利追回绝大部分债权,共计支付给彭德惠律师代理费72万元。

鑫锐达公司提供的绿园区法院、长春市法院的判决书显示:

2014年,周其明委托圣天衡律所彭德惠律师作为代理人将鑫锐达公司诉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周其明诉称:(周其明)受鑫锐达公司之托追讨呆死账,为明确委托的权利义务,双方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合作合同(追讨长春建工集团债权),依据该合同,鑫锐达公司应支付周其明150万元税后劳务费;双方于2010年12月18日签订合作合同(追讨胜利机械设备配套公司债权),依据该合同,鑫锐达公司应支付周其明税后劳务费100万元。两案鑫锐达共应支付周其明250万元税后劳务费,因屡次催要鑫锐达公司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鑫锐达公司支付其劳务费250万元及违约金25万元,共计275万元。

鑫锐达公司则辩称:周其明确实参加了长春建工集团债权追讨诉讼等活动。在诉讼、执行期间,周其明的吃、住、穿、行等全部费用由张月娥承担,在周其明女儿2011年患病治疗及死亡期间,张月娥借给周其明13万元;后来周其明租用鑫锐达公司房屋开办公司,约定租金30万元/年,周其明并未支付;2011年6月,周其明承接工程,从张月娥处借走13万元;2012年4月,周其明又以承接防水保温工程名义从张月娥处借走23万元等,共计159万元,周其明没有归还。

关于周其明向法庭出示的两份合作合同,鑫锐达公司及张月娥辩称:鑫锐达公司从来没有与周其明签署过所谓的合作合同,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名章一直由张月娥保管。在委托周其明参加追讨长春建工集团债权时,张月娥出于对周其明的信任,曾将公章与法人名章交予周其明在法院为公司办理法律文书时使用。周其明利用这个机会盗盖的鑫锐达公司公章及法人名章,后在盗盖公章及法人名章的空白纸上制作假合同。随后,鑫锐达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应诉。应诉期间鑫锐达公司提出对周其明提供的两份合作合同及周其明诉讼后期提供的证据欠款单据汇总进行司法鉴定。

热点 / Hot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红火传媒
鲁ICP备11015312号-1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
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