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一天晚上,陆先生和女友王女士在镇江新区某饭店包厢内与朋友一起吃饭。突然,一杯啤酒从头后面泼过来洒在他脸上,陆先生转身一看,发现泼啤酒的是他前女友戴某。
还没等陆先生反应过来,戴某在泼过酒之后就用酒杯砸了他的头部。陆先生的头部左侧部当即就被砸破了,杯子也被砸坏了。随后,戴某又用砸坏的杯子去戳王女士的脸,导致王女士的脸当场被戳破。王女士报警。经鉴定,王女士的损伤属轻伤一级,陆先生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经查,原来戴某和陆先生相处了好几年,最终被迫分手,因恨陆先生,也恨王女士,所以才产生了报复举动。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戴某有坦白的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又是初犯,故法院在综合考量戴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后,最终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