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冯琦编制
意见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
<焦点一>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这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焦点二>
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
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指出,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国土部近年来每年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这个精神进行科学研究,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
<焦点三>
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
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在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